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,不因民族、种族、性别、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。
达到法定年龄,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,可以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或者其他合法的渠道求职就业。
求职者职业技能未达到职业需求的,应当接受职业指导,参加职业技能培训,提高就业能力。
求职者应当如实介绍本人的有关情况,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材料,其中与原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,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妥善处理有关事宜。
失业人员和下岗人员应当按照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,分别领取《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》(以下简称《求职证》)和《北京市企业职工下岗证》(以下简称《下岗证》)。
凭《求职证》或者《下岗证》求职的,可以享受有关待遇。